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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台北縣市第一屆賓陽盃關懷青少年三對三籃球鬥牛賽實施計劃
一、 主旨為推展籃球運動,提倡校園運動風氣,並提昇國內籃球水準,鼓勵台北縣市青少年走向戶外參與正當休閒活動。
二、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賓陽文教基金會
三、 承辦單位:龍華科技大學
四、 協辦單位:全國大專院校籃球委員會
五、 比賽日期:97年10月25日、26日(六、日)
六、 比賽地點:三重商工籃球場(預、決賽)
七、 比賽組別:
(一) 大專社會男子組(年齡不限)
(二) 大專社會女子組(年齡不限)
(三) 高中男子組(含本年度應屆畢業生均可參加)
(四) 高中女子組(含本年度應屆畢業生均可參加)
八、 參加資格:
(一) 凡戶籍在台北縣市(含就讀學校)者,皆可報名參加。
(二) 每人限報名一隊,且不得跨組(以第一次出場為準)
(三) 凡三年內具有國內外職業或半職業籃球員,國內國外國家代表隊以及籃球協會甲組球隊球員(含儲備隊)身分者,不得報名。
九、 抽籤:比賽之分組名單及賽程由大會抽籤編排,並於比賽當天公佈於比賽場地。
十、 報到時間:97年10月25日,上午08:00至08:30
十一、 報到地點:台北縣三重商工籃球場(請準時報到)
十二、 比賽規則:如附件一
十三、 報名辦法:即日起至97年10月21日(二)中午12時止,請填妥報名表後依下列方式報名,並請務必來電確認。
(一) 傳真報名:(02)82093211轉3510(分機)
(二) 網路報名:龍華科技大學體育室: abc@mail.lhu.edu.tw
(三) 郵寄報名:請寄龍華科技大學體育室:陳丁照先生收
地 址:桃園縣(33306)龜山鄉萬壽路一段300號
十四、 比賽制度:預賽賽制視報名隊數多寡(各組以100為上限,超出後即截止報名),由各分組競賽決定之,錄取隊伍以每10隊取一隊晉級為原則,決賽採單敗賽制。
十五、 獎勵辦法:
(一) 各組報名隊伍,3隊(含)以下取前1隊優勝,10隊(含)以下取前二隊優勝,10對以上取前3隊優勝。
(二) 優勝隊伍頒發團體獎牌及獎金(第一名獎金15000元、第二名獎金8000元、第三名獎金5000元)。
(三) 三分球賽各組錄取優勝一名,頒發獎牌1面、獎金3000元。
十六、 參加經費:各隊自理(參賽選手便當、茶水由大會免費提供)。
十七、 附則:
(一) 比賽球員均應攜帶身分証明文件(含學生證)已備查証,未攜帶者不得出場比賽。
(二) 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經發現即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三) 球員一人不能同時代表兩隊,如有違者,即取消第二出場球隊之比賽資格。
(四) 球員出賽應穿著同色系列運動服裝參加比賽。
(五) 各組均使用相同之場地與規則。
(六) 比賽用球:男生7號球、女生6號球(斯伯丁SPALDING)
(七) 三分球神射大賽:
1. 凡報名三對三之參賽隊伍,皆有資格報名參加「三分線神射投籃賽」(採現場報名)。
2. 參賽球員於一分鐘內,在三分線上同一定點,自球籃內取球,連續投籃每次球進算一分,經由裁判認定後,以得分最高者為優勝隊,若進球數相同時,則以加賽一場決勝負。
3. 每隊投籃期間限60秒內完成,若超過規定時間出手進球數不計。
十八、 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比賽規則
(一) 一隊先得13分(含)以上,比賽立即結束;否則比賽7分鐘,得分多者為勝。若得分相同,由兩隊各3位球員交互罰球1次,可進行一或多個循環,至分出勝負止。
(二) 所有比賽均以3人開始,球賽進行中某隊少於2人時則判定失敗。
(三) 比賽開始之攻守順序以猜拳決定之,獲發球權方於3分線外頂端發球。
(四) 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
(五) 三分線外投籃得3分,其餘投籃得2分,罰球每球1分。
(六) 遇爭球時,猜拳決定。
(七) 個人犯規不計,然全隊犯規第5次起,則進行罰球2次,第2球球進則攻守交換;球不進則比賽繼續進行。
(八) 最後一次罰球若不中,罰球隊搶得籃板球,可立刻出手投籃。若防守隊搶得籃板球,在投籃前,球必須回到3分線外。
(九) 投籃時遇犯規,如球進,得分算,不加罰,但犯規累計至全隊犯規次數;如球未進,則進行罰球2或3次。
(十) 在發球區內發球時,球必須傳出不得直接投籃或運球,若有任何違反則喪失控球權。
(十一) 每次進攻隊發球前,球須經由防守隊觸球。
(十二) 防守隊抄截獲球或搶得籃板球後必須將球送回到3分線外,該球員雙足均應力於3分線外使可進攻
(十三) 三分球神射大賽
1. 凡報名3對3之參賽隊伍,皆有資格報名參加「三分線神射投籃賽」(採現場報名)。
2. 參賽球員於一分鐘內,在三分線上同一定點,自球籃內取球,連續投籃,每次球進算一分,經裁判認定後,以得分最高者為優勝隊。若進球數相同時,則以加賽一場決勝負。
3. 每隊投籃期間限60秒內完成,若超過規定時間出手進球數不計。
(十四) 受傷流血的球員必須下場治療。
(十五) 每位球員必須攜帶證件備查。
附則:
1. 各隊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大會報到,如逾時未到以棄權論;大會賽程時間以當日公佈為準必要時得宣佈提前或延後比賽。
2. 報到與出賽時,須攜帶證件以備查驗,全隊若有任何一員未攜帶,則全隊取消比賽資格。
3. 各對比賽人數以三人為限,可設一名替補球員,嚴禁跨隊或冒名頂替,違者喪失參賽資格。比賽中球員必須在獲得進攻權之死球狀態始得請求替補。
4. 對球員資格有異議時,應於兩隊進行比賽前提出,該場比賽開始後提出則不予受理。提出資格審查時,抗議及被抗議兩隊雙方所有球員均需出示身分證明,若任一隊三分鐘內無法提出有效資格證明或任一隊資格不符,立即取消該隊比賽資格,由對方獲勝;若兩隊皆不符資格或無法提出證明,則由裁判宣佈沒收比賽。
5. 比賽開始時,球隊逾時三分鐘未到場或不足三人,視同棄權。
6. 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均可由裁判取消其參賽資格。
7. 遇有抗議事件或不同意裁判之判決者,球員應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10分鐘內向大會審判委員申訴,逾時不受理。
8. 除以上所述規則外,其餘均按照國際籃總(FIBA)最新國際籃球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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