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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ournament.org/feu.edu/ 上網報名

一、宗 旨:本校鼓勵青年學子從事正當休閒活動,持續推廣高中職學校競技運動,以增進各校運動技能,培養運動選手,進而促進全國高中職學校情誼交流,特舉辦本活動。
二、主辦單位:遠東科技大學
三、承辦單位:遠東科技大學學務處、校際發展中心、體育教學中心
四、協辦單位:工程學院、電資學院、商管學院、餐旅休閒學院
五、活動日期:101年3月2、3、4日
六、競賽地點:遠東科技大學
七、競賽項目:籃球、羽球、排球、桌球、慢速壘球。
八、競賽規則:請參閱各項目之競賽規則(如附件)。
九、報名方式:【高額獎金、免報名費、額滿截止】
(一)凡中華民國教育部登記有案之高中職學校均可組隊報名參加。
(二)參賽之運動員,以100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
學生,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三)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0年2月17日止(星期五)
(四)上網報名、簡章、賽事公告:www.etournament.org/feu.edu/ (比賽王)
e-mail: act@cc.feu.edu.tw
洽詢電話:06- 5979566#7031 林依蓁小姐 FAX:06-5977030
十、開幕典禮:100年3月3日(星期六)上午11:30(選手聯誼餐會)
十一、領隊會議及抽籤:
日期:101年2月21日(星期二)15:00時舉行;不另行通知。
地點:遠東科技大學課指組會議室,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地址: 74448台南市新市區中華路49號
十二、獎勵辦法:提供高額獎金,請參閱各競賽項目之獎勵辦法。
十三、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
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2012遠東盃全國高中職球類錦標賽
籃球競賽辦法
一、比賽日期:101年3月2日至101年3月4日
二、比賽地點:遠東科技大學體育館。
三、比賽組別:
公開組(報名上限12隊)
高三男子組(報名上限12隊)
四、比賽賽制: 預賽採分組單循環,決賽採單淘汰賽制。
五、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最新公告之籃球規則。
六、獎勵辦法:
公開組:冠軍-陸仟元、亞軍-肆仟元、季軍-参仟元、殿軍-貳仟元等
獎學金及獎盃以資鼓勵。
高三組:冠軍-陸仟元、亞軍-肆仟元、季軍-参仟元、殿軍-貳仟元等
獎學金及獎盃以資鼓勵。
七、報名資格:
(一) 凡校代表隊、籃球社團皆可報名公開組。
(二) 高三男子組,僅限高三球員以校為單位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三) 每間學校限報名一隊公開組,高三男子組不設限。
(三) 每位球員限報名一組,不得重複報名。
(四) 參賽之運動員,以 100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五) 每隊球員註冊人數,以18人為限。
(六) 凡於民國99年8月1日後,曾註冊為高中籃球甲組聯賽( HBL )之球員,不得報名參加,僅參加甲組資格賽之球員不在此限。
※上網報名、簡章、賽事公告:www.etournament.org/feu.edu/ (比賽王)
八、比賽附則:
(一)球員名單及職員名單登記經領隊會議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
每場比賽時,教練可在18名登記球員中,自行調整12名球員出賽。
(二)球隊出場比賽前,應將參加該場出賽12名球員之學生證提交記
錄台,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三)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依據國際籃球規則第
46 條第12 項規定: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
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
(四)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爭議( 含運動員資格問題 ),各隊應於各
場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由
隊長或領隊,向臨場技術委員提出,技術委員依據現場事實決
定是否受理。申訴案件以技術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五)技術委員會成員以相關球隊領隊(隊長)及主辦單位執行會長、活
動召集人、裁判委員所共同組成。
(六)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球隊相關人員侮辱裁判等事發時,按
規則判罰外,需停止相關球員繼續出賽之權利,並報請球員所
屬單位議處。
(七)發生球員身份不符的事實時,其法律責任應由所屬球隊負責。
九、成績判定:
循環賽計分方式
1.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取消資格之球隊,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出賽權亦予取消。
3.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4.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總得分數)除以(總失分數)之
商大者獲勝。
十、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公告之籃球規則為準。
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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