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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    旨:以推廣籃球運動,提供正當休閒活動為目的。 
二、 主辦單位:林園區公所。  
三、協辦單位:台灣中油石化事業部、台塑林園廠、中芸國中。
四、 比賽日期: 100年8月6日、8月7日共二天。
五、 比賽地點:中芸國中室外籃球場。  
六、 比賽分組:  
1.國中組:國中及國中以下學生【民國85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2.高中組:高中及高中以下學生【民國8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3.國小組:國小學生【民國8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4.女子組:不限年齡。  
5.社會組:不限年齡。
   6.40歲組:40歲以上者方可報名【民國60年1月1日以前出生者】
七、 每隊人數:每隊需4人,一人為隊長【需在報名表附聯絡方式】其餘三人為隊員。  
八、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0年7月20日止。  
九、 報名地點:林園鄉公所民政課、中芸國中體育組。
十、 隊數規定:各組別不滿4隊者則不舉行。  
十一、 抽籤日期:訂於100年7月23日下午4時30分於中芸國中中庭舉行,未到隊伍由大會代抽。
十二、 獎勵辦法:各組報名滿16隊者取前四名,不足者取前二名由大會頒發獎盃乙座以資鼓勵。
十三、 規定事項:
1、 每位隊員限報名一隊、不可跨組報名,如有隊員同時報名同組之兩隊,依該球員第一次出場之隊伍為準,不得再  跨第二隊比賽,否則以重複跨隊比賽論,並取消該球員與跨隊之球隊比賽資格。
2、 比賽時,請各隊出示身分證【需有照片、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學生以學生證代替之)】始得出場比賽。
3、 如有冒名頂替者,一經查獲取消比賽資格。
4、 比賽如有門毆情形,依規定處理後交審判委員辦理涉及傷害情形,移交相關單位處理。
5、 比賽球隊必須穿著規則規定之比賽球衣始得比賽。 
十四、 比賽規則:
【開賽規則】  
1、所有參賽者於比賽當天需攜帶學生證備查。
2、各隊須於比賽開始前30分鐘至記錄台報到,否則以棄權論。
3、每隊球員至多為4人。
4、比賽開始每隊上場比賽需有3人始可比賽,不足3人者以棄權論。
5、比賽開始後,超過2分鐘未能進場之隊伍,以棄權論。
6、開賽球權以擲硬幣判定。  
【時間規則】 
1、每場比賽時間為12分鐘。
2、除暫停時間、球員受傷或裁判依權暫停比賽外,比賽進行時皆不停錶。每隊每場比賽可請求暫停1次【1分鐘】。  
【計分規則】  
1、罰球中籃算1分。
2、2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2分。
  3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3分。
【犯規認定】  
1、每場比賽每名球員犯規達3次者須離場,若球隊場上人數少於2人時,裁判得判定該隊淘汰。
2、防守犯規時,進攻方無投球動作,則原控球方回發球區重新發球,進攻方若為投球動作視投籃域 判定罰球次數。
3、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累計第5次起由對方進行2次罰球【3分線外投籃犯規罰3球】,每進1球算1分,非投籃犯規或違例,則由對方隊伍獲控球權。
【球權規則】  
1、每次得分後攻守【進攻球權】互換,以三分線為發球區,發球員不可直接投籃,球需經過第2人,始可投籃【若犯規先行警告,再犯則判技術犯規1次】。
2、球隊在任何情況下取得球權後,必須將球傳、撥、滾或運球等合乎相關規則規定之方式,將球移動至3分線外始可進攻。  
【勝負認定】
1、比賽時間結束前,先得15分者為勝。
2、比賽時間結束,2隊皆不達致勝分時,以分數多者為勝。
3、比賽結束,若兩隊得分相同,則以2隊6人交叉罰球,總進球數多者為勝;若仍同分,則2隊派代表交互罰球,同1輪次先領先1球者為勝。
【其    他】  
1、比賽時裁判之判決即為終決,球員不可提出異議,若比賽中球員言行不當,裁判有權判該名球員技術犯規或強制驅逐出場。
2、參賽球員需隨身持有身分證明文件,比賽中途若發現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若確實違反規則,則取消參賽資格,一經判定即終決,參賽球員或球隊不得異議。
3、主辦單位有權依氣候條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或終止賽程,若終止賽程不再補賽,則大會將另行採 用其他公平方式遴選獲勝晉級隊伍。  
4.除上述規則外,悉適用最新之國際業餘籃球競賽規則。  
十五、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另行修正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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