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 的:加強社區體育活動,提倡籃球運動風氣,以提高籃球技術水準,培養正當休閒活動,
促進社會青年情感交流。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三、指導單位:桃園縣中壢市民代表會
四、協辦單位:桃園縣立龍岡國民中學、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
五、比賽日期: 99年8月21~22日週六、日。
六、比賽時間:上午9點起開始進行比賽。
七、比賽地點:龍岡國中籃球場、新明國中籃球場、中正公園籃球場(視報名隊數由大會調整比賽場地)。
八、決賽地點:中正公園籃球場。
九、比賽組別:1.社會組:凡年滿20歲以上〈民國79年7月31日以前出生〉之民眾均可參加。
2.青年組:凡年滿20歲以下〈民國79年7月31日以後出生〉之民眾均可參加。
3.青少年組:凡年滿16歲以下〈民國83年7月31日以後出生〉之民眾均可參加。
4.少年組:凡年滿13歲以下〈民國86年7月31日以後出生〉之民眾均可參加。
5.選手不得跨組、跨隊報名。
十、報名辦法:1.自即日起至99年 7 月 31 日截止,報名表(如附件二)請逕至中壢市公所網址
〈http://www.junglicity.gov.tw〉查詢下載。檔案以e-mail夾檔方式mail給鄧月鳳老師〈j129228@yahoo.com.tw〉連絡電話0937-129228。逾期報名概不受理。
2.報名截止後,請於8月4日前上中壢市公所網站查詢確認。
3.凡報名參加並參賽者,每人即可獲得運動T恤一件。
十一、比賽制度:各分區預賽第一輪,每組採3或4隊單循環賽制,各分區按分區晉級決賽所分配隊數,必要時排定第二輪賽制。
十二、抽籤會議:99年8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假市公所一樓中庭舉行,不另行文。抽籤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如附件一。
十四、參加經費:各隊自理。(由大會提供參賽選手於活動期間平安保險之費用)
十五、獎 勵:各組取前四名,各頒發獎盃乙座,各組報名隊數不足30隊,獎金減半。
第一名:每隊 8,000元。 第二名:每隊 5,000元。
第三名:每隊 3,000元。 第四名:每隊 2,000元。
十六、附 則:1.所有參賽者比賽當天需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報到檢錄,足以證明身份且貼有相片之
文件(例:駕照、健保卡),以備查證,未攜帶者不得出場比賽。
2.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發覺即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3.球員一人不能同時代表兩隊,如有違者,即取消第二出場球隊之比賽資格。
4.球員出賽應穿著同色系運動服裝參加比賽。
5.各組均使用相同之場地與規則。僅少年組使用5號球;其他組別使用7號球。
6.主辦單位有權依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舉行賽程。
※ 決賽當日於現場舉辦趣味籃球賽相關活動,如三分線投籃、中線投籃…等,獲獎者贈送名牌籃球1顆或紀念品。
附件一99年中壢市長盃「無敵球王鬥牛賽」競賽規則
(一)初賽每場比賽時間為8分鐘。一隊先得12分(含)以上,比賽結束;決賽每場比賽時間為10分鐘。一隊先得17分(含)以上,比賽結束。若得分相同,由兩隊各3位球員交互罰球1次,可進行一或多個循環,至分出勝負止。
(二)所有比賽均以3人開始,球賽進行中某隊少於2人時則判定失敗。
(三)比賽開始之攻守順序以猜拳決定之,獲發球權方於3分線外頂端發球。
(四)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
(五)三分線外投籃得3分,其餘投籃得2分,罰球每球1分。
(六)遇雙方爭球時,採猜拳方式決定之。
(七)個人犯規累計4次判罰離場,且團隊犯規第5次起,則進行罰球2次,罰球最後一次若沒中籃,罰球方搶得籃板球後,可直接投籃。
(八)防守方搶得籃板球或是抄截成功,須將球傳出或運出3分線外後(雙腳立於線外),方可攻籃。
(九)對投籃動作中的球員犯規時,如球進,得分算,須加罰,且犯規累計至團隊犯規次數。
(十)發球者,不准許運球及直接投籃,且須經裁判鳴笛後在5秒內將球傳出。
(十一)預賽不得暫停,決賽可暫停乙次。另決賽是否延長比賽時間或總得分是否增加,由大會另
行公佈之。
(十二)受傷流血的球員必須下場治療。
(十三)除以上所述規則外,其餘均按照國際籃總 (FIBA)最新國際籃球規則執行。
附則:
1.各隊須於表定比賽開始前30分鐘至大會報到,如逾時未到以棄權論;大會賽程時間以當日公佈為準,必要時得宣佈提前或延後比賽。
3.報到與出賽時,須攜帶證件以備查驗,全隊若有任何一員未攜帶,則該員不得出賽。
4.各隊比賽人數以3人為限,可設1名替補球員。嚴禁跨隊或冒名頂替,違者取消相關隊伍之資格。比賽中球員必須在獲得進攻權之死球狀態始得請求替補。
5.對球員資格有異議時,應於兩隊進行比賽前提出,該場比賽後提出則不予受理。提出資格審查時,抗議及被抗議兩隊雙方所有隊員均需出示身份證明,若任一隊3分鐘內無法提出有效資格證明或任一隊資格不符,立即取消該隊比賽資格,由對方獲勝;若兩隊皆不符資格或無法提出證明,則由裁判宣佈沒收比賽。
6.比賽開始後,球隊逾時3分鐘未到場或不足3人,視同棄權。
7.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均可由裁判取消其參賽資格。
8.如有抗議事件,球員應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裁判簽字前,舉證向大會審判委員申訴,並繳交保證金3000元,抗議不成立保證金沒收,成立退回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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