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宗 旨:推展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培養運動精神,提高籃球技術水準,促進青少年身心均衡發展。
二、主辦單位:弘光科技大學體育教學研究中心。
三、比賽日期:98年4月18日(週六)。
四、比賽地點:弘光科技大學戶外籃球場。
五、報到時間:98年4月18日(週六)上午8時00分~8時40分(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上午9時起比賽開始(攜帶學生證)。
六、報到地點:弘光科技大學戶外籃球場。
七、競賽組別:每組需達16隊以上報名始得進行比賽。(單淘汰制)
編號 組別 編號 組別 編號 組別
1 國中男子組 3 高中男子組 5 大專男子組
2 國中女子組 4 高中女子組 6 大專女子組
八、參賽資格:
(一)國中男/女子組:在學之國中生。
(二)高中男/女子組:在學之高中職生或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
        (三)大專男/女子組:具有大專、四技、二技、五專四年級以上身份之學生及社會人士報名。
九、報名方式:
(一)報名期限:即日起至98年4月2日止(星期四),逾期不受理(郵戳為憑)。
(二)報名費用:每隊350元(支付保險費及大會所需之相關費用)。
         1.報名時請連同報名表與報名費(現金或匯票),可親自繳交至報名地點或以郵寄方式報名【匯票抬頭:弘光科技大學】。
       2.報名期限內,未繳交報名費與報名表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予以參賽,且不受理現場報名。
(三)郵寄地點: 433台中縣沙鹿鎮中棲路34號 弘光科技大學體育教學研究中心收
  (四)聯絡方式:電話:(04)26318652轉6202,網址http://web.hk.edu.tw/~phy/。
十、比賽抽籤:由主辦單位統一代理抽籤後於98年4月8日(星期三)於本校體育室網站公佈。

十一、獎  勵:各組前三名每隊頒發獎金以資鼓勵,第四至十名頒發獎品。(以新台幣計)
名次 國中男/女子組 高中男/女子組 大專男/女子組
第一名 5000 5000 5000
第二名 3000 3000 3000
第三名 1500 1500 1500
備註:獎金以報名總隊數依比例頒發,各組參賽隊數達65隊,全額獎金;45隊~64隊,全額獎金之4/5;35隊~44隊,全額獎金之3/5,25隊~34隊,全額獎金之2/5,24隊以下,全額獎金之1/5。
十二、申  訴: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各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比賽時以臨場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不得申訴。
十三、比賽規則:
(一)比賽勝負判定,採六球制(每進一球計得一分),先達到入籃六球一方為勝隊。罰球時必須兩球皆入籃始計一球數。若僅進一球數,則續獲控球權。若三分線外投籃命中,仍以得一分計算。
(二)比賽採「猜拳」方式決定發球權。開球時發球員必須站在規定發球點上,發球前必須先讓對方觸球後始可開始進攻,且不得直接射籃及運球。但發球員必須在五秒鐘之內傳球,否則既屬違例。
(三)當球員被對方球員緊迫防守達五秒未傳、投、拍、滾或運球時,則宣判違例,由對方取得控球權(界外球亦同)。
(四)個人犯規超過三次者須離場,由替補球員替換,團隊不得超過四次則罰兩球(細則如規則五),禁區嚴格執行三秒違例。
(五)比賽中團體犯規超過四次,均判罰球兩次,兩投均中算得一球(得分後由對方罰球線後發球)若中一球,獲續發球權,兩球均不中,則由對方發球。罰球時,球員無須排列,由被犯規球員來執行罰球。
(六)凡技術、故意奪權等嚴重犯規,均由對方先行取得兩次罰球機會(兩罰均中,計得一球,若只罰進一球,不計得球數,但仍獲控球權),然後再獲直接發球權。
(七)如進攻犯規(帶球撞人)僅失控球權,由對方發球。
(八)進攻時,持球一方的球員搶到籃板可繼續進攻,持續至投進為止。若是對方搶到籃板球,則必須雙腳返回三分線外任何一點始可進攻。
(九)進攻方每投進一球,改由防守方獲發球權。
(十)投籃時,若防守球員犯規而球進,計得一分,不再加罰,但由防守方取得發球權。
(十一)分組預賽之裁判安排採單裁判制,決賽(8組)則採雙裁判制。
(十二)比賽時間為六分鐘,若時間到,任一方未達六球時,以球數最多的一方為勝隊,若雙方球數相同,則以罰球方式進行比賽。罰球時,由每隊各派三位球員,每位罰進一球,共計三球,以進球數較多的一隊獲勝,如雙方進球數相同,則以相同方式再比一次,個人犯規超過三次離場者,不得上場參與罰球比賽。
(十三)其餘一般相關規則與規定,參照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最新規則。
十四、比賽當日請穿著運動服裝出場比賽並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如遇大雨等因素場地無法使用,則後續賽程取消。
十五、比賽用球:採用室外球。
十六、注意事項:報名資料未填寫清楚,主辦單位有權拒絕接受報名。參加者所需經費自理,不適籃球運動者請勿參賽,若發生意外自行負責。
十七、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時,得由大會修訂於賽前公佈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佳里區體育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