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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籃協公告
主旨:判例統一解釋。
公告單位: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技術委員會
公告時間: 97年12月8日
公告內容:有關特殊判例,經技術委員會討論後,統一解釋如下:
針對規則的新增,技術委員會討論有關判例公告如下;請依此判例執行。若有
不妥,將由國際籃總做出新的解釋後修正。
第28條 八秒
判例:A1由後場向前運球,當運球員A1跨越中線、雙腳在前場球仍在後場或
雙腳在後場球在前場時,A1停止向前的動作,並持續運球。
(a)A1運球時,球無意間:失去控制或與身體接觸後,在後場滾動。然
後球被A隊在後場的球員(含運球員)或是跨越中線的同隊球員控制。
(b)運球員A1跨越中線運球時,A1用拍撥的方式將球拍撥給跨越中線
或是處於後場的同隊隊員。
解釋:(a)沒有違例,八秒持續計算。跨越中線的同隊球員控制球時,球進入前
場,該球員不得使球回後場。
(b)違例。當運球員用拍撥的方式,拍撥給跨越中線或是處於後場的同隊
隊員。拍撥之時,運球結束,球即為進入前場。
第30條 球回後場
判例:A4在A隊後場企圖傳給在前場的A5製造快攻。B3,在B隊前場(A隊後場)
跳起並在空中攔截此傳球,之後,B3落地時腳跨越中線。
(a)B3落地時腳跨越中線,立刻原地運球或向後場運球。
(b)B3落地時腳跨越中線,然後抬起在前場的腳。
(c)B3落地時腳跨越中線,然後將球傳給跨越中線或是處於後場的同隊隊
員。
解釋:(a)(b)(c)皆為回後場違例。當B3落地時腳跨越中線,B3現在被視
為合法的落在後場。緊接著因控球員B3身體部分與前場接觸,則視為球進
入前場,該球員不得使球回後場。
下列判例為2006原公告之判例的修正(參考2008國際籃總官方解釋)
判例(一):1.比賽開始後,當在發界外球時,球仍在裁判手上或在發球員可處
理的位置時,比賽球場上防守球員對發球隊的球員造成身體接觸
並宣判犯規,該犯規應被判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2.進攻隊發界外球時球已離手,防守隊對進攻隊造成身體接觸,防
守隊被吹判犯規應宣判防守隊普通犯規,除非在裁判的判定下,
防守隊的犯規違反規則36.1.4有關規定,應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
規或是奪權犯規。
判例(二):在記錄台對面中線的延伸線發界外球的球員發生違例,球將由對手
在原發界外球的位置發界外球。發界外球球員得以將球傳給比賽球
場內任何位置的隊友。

轉載中華民國籃協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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