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前:
(1)請穿著運動背心、短褲,做好熱身運動。比賽時間前十分鐘到場檢錄。
(2)對於資格有所質疑時,應於兩隊進行比賽前向當場裁判提出,球賽開始
後,比賽結果成立。
(3)球隊缺席或準備上場比賽球員不足三人時,沒收比賽判定失敗,比分
10:0。
比賽中:
(1)個人犯規4次,團隊犯規達4次開始加罰。
(2)進攻時間有14秒之限制,確認持球後開始計算。
進攻球員禁區有三秒之限制。
(3)開始比賽由丟擲硬幣(或猜拳)決定發球權:
比賽開始或因死球重新發球時,進攻球員須站在中圈圓弧內,
待防守方回傳球後,開錶進行比賽,可自行運球或傳球,
不可直接投籃。
(4)比賽採10分8分鐘制,最後一分鐘停錶,
各隊有一次30秒暫停,先得10分之隊伍即獲勝;
弧線外得2分、弧線內得1分、罰球一球1分,
犯規球進加罰一次;若比賽時間結束,則判
定領先球隊獲勝。
若分數相同,由丟擲硬幣(或猜拳)決定發球權,
在加時賽先獲得 2 分的球隊獲勝。
(5)每一次投籃或最後一次罰球得分後,
進攻隊球員需藉由運球或從場內籃下傳球至
弧線外區域球員來恢復比賽。
同時防守隊球員不得於籃下"半圓進攻免責區域"防守,
違反者予以警告,再次違反予以技術犯規,罰球一次。
(6)第二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不進時,雙方爭奪籃板球,
進攻方得球繼續進攻,防守方得球需回到弧線外區域,
始可開始進攻。
(7)攻守轉換時,雙足需明確回到弧線外,始可開始進攻。
進攻隊非投籃狀況下發生失誤,
防守隊無需回到弧線外區域,可直接進攻。
(8)跳球狀況中,防守隊將獲得球權。
(9)當球成死球後於互換球權之前,任一隊可請求替補。
替補員在其隊友踏出球場且與其建立身體接觸後始可進入球場。
替補僅可於指定邊線內執行,且毋需向記錄台請求。
比賽後:
(1)本比賽採單裁判制,每場比賽成績由裁判員簽名後,
由獲勝隊伍送繳大會總記錄台。
凡裁判員之判決即為終決,不得異議或抗議之。
(2)如有跨隊參賽,經舉發查證後,本隊及跨隊隊伍均取消資格。
備註:弧線為原場地三分線。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