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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  旨:為配合政府推動籃球運動,普遍發掘培育籃球運動人才,提昇我國籃球技術水準為目的,特舉辦本比賽。
二、依 據: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籃球協會
四、主辦單位:中州科技大學
五、承辦單位:中州科技大學體育室
六、協辦學校:中州科技大學運動與健康促進系
七、贊助單位:
八、比賽時間:(1)青壯組、壯年組
102年8月31、9月1日-星期六~星期日
(2)國中組、高中組
102年9月2~6日-星期一~星期五
(3)社會組、長青組
102年9月6-8日-星期五~星期日
十二、比賽地點:中州科技大學
十三、比賽分組:
國男、女組:(民國86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1)國男甲組: 102學年度國中籃球聯賽參加甲組比賽與志願參賽之球隊。
(2)國男乙組: 國中籃球聯賽參加乙組比賽之球隊。
(3)國女甲組: 102學年度國中籃球聯賽參加甲組比賽與志願參賽之球隊。
(4)國女乙組: 國中籃球聯賽參加乙組比賽之球隊。
高男、女組:(民國83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5)高男甲組:102學年度高中籃球聯賽參加甲組比賽與志願參賽之球隊。
(6)高男乙組:高中籃球聯賽參加乙組比賽之球隊。
(7)高女甲組:102學年度高中籃球聯賽參加甲組比賽與志願參賽之球隊。
(8)高女乙組:高中籃球聯賽參加乙組比賽之球隊。
(9)社男組:不分年齡,自由組隊。
(10)社女組:不分年齡,自由組隊。
(11)青壯組:31歲至40歲(民國71年(含)以前出生者)。
(12)壯年組:41歲至50歲(民國61年(含)以前出生者)。
(13)長青組:51歲以上(民國51年(含)以前出生者)。
註:1.年齡高者可跨組參加年齡限制較低之組別,唯年齡低者不得跨組參加年齡限制較高之組別。
2.青壯組、壯年組及長青組若人數不足時,各單位可男、女混合組隊。但女子滿三十五歲以上者可參加任何一組,未滿三十五歲者限參加青壯組與壯年組。
3.社會組每位球員,限打一隊。
4.各組報名隊數不足4隊以上,取消該組比賽。
十四、參加對象:凡對籃球愛好者,均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十五、報名人數:球員可報名14位,上場僅能在14位當中登錄12位上場比賽。
十六、比賽規則:採2012-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及本會網站公佈判例。比賽採4節40分鐘賽制。
十七、比賽制度:各組視報名隊數多寡而定。
十八、比賽用球:依大會規定採用皮製籃球(男7號球、女6號球)。
十九、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2年7月20日(星期五)截止。
二十、報名手續:請上中州科技大學體育室首頁下載報名表
回傳至mail-ccut1321_1325@yahoo.com.tw
並郵寄至彰化縣中州科技大學體育室收(報名時與報名費同時繳交,
否則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地 址:彰化縣員林鎮山腳路三段二巷6號
電 話:04-8359000轉1323、1325
二十一、報 名 費:本比賽報名費2,000元及保證金1,000元合計3,000元整,保證金於賽後無息退還,無故棄權者沒收保證金並取消所有賽程,充當大會基金,不得異議。
二十二、抽籤會議:102年8月16日(星期五) 下午15時假中州科技大學體育館B2視
聽教室舉行,不另行文,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同時舉行領隊會議。
二十三、獎  勵:各組依報名隊數決定頒發獎狀、獎盃乙座,以資鼓勵。
二十四、申 訴:
(1)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三千元,向大會或審判委員會提出。
※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
(2)若在比賽終了時,球隊認為某事件有損其權益時,隊長應再比賽紀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簽名,為使此項抗議具有效力,應由領隊或教練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三千元整,向本會負責人提出,並以書面確認此抗議。
※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
(3)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五、附 則:
(1)凡報名者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
(2)凡參加球隊之交通食宿事宜,均由球隊自理。
(3)各比賽球隊應於表訂開賽時間前三十分鐘到場,並向記錄台辦妥出賽手續,同時繳交身分證件,以備查驗。如未攜帶證件者,不得上場比賽。
(4)賽程表中隊名居前者穿淺色球衣,球隊席為記錄台左側,隊名居後者穿深色球衣,球隊席為記錄台右側。若球衣顏色無法依上述規定穿著,應先通知主辦單位,並告知球衣顏色,以便事先協調。
(5)參加比賽球員,如果比賽球衣不符規定時,不得上場比賽。
(6)比賽時非本隊已報名之隊職員不得坐在球隊席上。
(7)臨場技術委員有權處理比賽中之所有技術問題。
(8)比賽進行中嚴禁各球隊啦啦隊使用擴音器、鑼鼓及汽笛,以避免影響比賽進行,加油棒則不受此限。
二十六、住宿:
(1) 本校學生宿舍每人每天收200元清潔費,國、高中球隊意者請事先預約額滿為止「盥洗用具、睡袋等自備」。
(2) 提供相關員林地區旅館住宿資訊(如附件一)。
二十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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