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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 據:中華民國98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規定辦理。
二、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籃球協會。
三、 比賽日期:女子組:98年7月28日(星期二)至8月1日(星期六)共計五天。
男子組:98年8月2日(星期日)至8月8日(星期日)共計七天。
四、 比賽地點:僑光技術學院體育館(台中市西屯區僑光路100號)
五、 比賽項目:男子籃球、女子籃球。
六、 參加辦法:
(一)戶籍規定:
1.凡中華民國國民,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者(95年9月9日為準)。
2.在金馬地區服役之現役軍人,得依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馬地區或設籍地區,惟只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3.旅居國外或留學達6個月以上而被除籍者,於賽前返國仍得代表原設籍縣市參賽(被除籍前須在原設籍地區設籍達2年6個月以上)。
4.旅居國外滿3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者,於賽前反國,得不受前款之限制,代表設籍縣市參賽。
5.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須於其代表設籍縣市連續居留滿3年以
上,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1年以上者,得不受前款之限制,代表設籍縣市參賽。
(二)年齡規定:必須年滿14歲。(民國84年10月24日以前出生者),凡未滿18歲之選手報名時,須取得監護人同意(應附監護人同意書)。
(三)報名人數:每單位男、女選手註冊以12名為限。
(四)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6月12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止,逾期概不受理。
(五)報名地點: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台北市朱崙街20號6樓603室)。
(六)報名方式:掛號郵寄(通信報名以郵戳為憑)或親自到本會報名,報名單上各項資料必須寫完整,否則不接受報名(傳真報名恕不受理)。
備註:第25屆亞洲男子籃球錦標賽賽期定於8月6日至16日舉辦,若中華男籃取得參賽資格,
入選中華隊正選國手為備戰亞錦賽將無法參加全運會男子組資格賽。
七、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最新國際籃球規則。
(二)比賽制度:1.報名隊數少於6隊(含)時,不舉行比賽。
2.報名隊數7隊(含)以上時,採分組循環賽制,各組取前二名參加下一輪單淘汰賽,
其中前6名取得參加中華民國98年全國運動會籃球比賽資格,7、8名取得後補資格。
八、管理資訊:
(一)競賽管理:由本會負責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二)技術人員:1.裁判人員:由本會就各參賽縣市具國家級裁判資格者中選派。
2.審判委員:由本會遴派審判委員5人,其中一名為召集人。
(三)申 訴:所有申訴案件應依中華民國98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第11條及國際籃球總會相關規定辦理。
九、球員資格審查會議及抽籤:
(一)時 間: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14時。
(二)地 點:中華民國體育聯合辦公大樓6樓會議室。(台北市朱崙街20號6樓)。
(三)抽籤時以中華民國96年全國運動會籃球比賽前6名為種子,如其中有球隊出缺時,則順位遞補。
十、附則:
(一)凡參加球隊之交通食宿費用,均由球隊自行負擔。
(二)各比賽球隊應於表訂開賽時間前二十分鐘到場,並向記錄台辦妥出賽手續。
(三)賽程表中隊名居前者穿淺色球衣(最好是白色),坐記錄台左側球隊席。隊名居後者穿深色球衣,坐記錄台右側球隊席。若球衣顏色無法依規定穿著時希事先自行協調。
(四)球隊因違反規則第20條規定被判棄權,則取消未賽完之賽程。
(五)比賽時非本隊已報名之球員不得坐在球隊席上。
(六)本比賽用球;男子組:採用斯伯丁"SPALDING"(7號球)SPA74165號超纖維合成皮籃球。
女子組:採用斯伯丁"SPALDING"(6號球)SA64141號ZK合成皮籃球。
十一、本競賽規程經呈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80004651號)核准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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