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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 旨:為提昇全民籃球運動風氣,聯絡全國各地籃球同好切磋球
技,以球會友,促進情感交流以達成全民體育為目的。
二、指導單位:中華民國籃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承辦單位:苗栗縣體育總會籃球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101年7月19日(星期四)至7月22日(星期日)共計四天。
六、比賽地點:
(一) 苗栗高中體育館(苗栗市至公路183號)。
(二) 苗栗縣立大倫國中體育館(苗栗市玉清里育英街82號)。
(三) 苗栗縣立明仁國中體育館(苗栗市福麗里電台10號)。
七、比賽分組(資格規定):
(一)天馬組:年滿65歲以上者(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46年次以後出生女生可組隊參加。
(二)神馬組:年滿60歲以上者(4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老馬組:55歲~59歲以上者(46年1月1日~4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四)中馬組:50歲~54歲以上者(51年1月1日~4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五)壯馬組:45歲~49歲以上者(56年1月1日~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六)青馬組:40歲~44歲以上者(61年1月1日~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七)公開組:除第九屆SBL登錄球員外皆可報名參加。
*每人限報一隊,不得跨組、跨隊報名,若有球員重複報名者,以第一
場出賽為準,否則以棄權論(不可向下跨組報名)。
八、報名日期:即日起至6月30日下午五時止,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
九、報名地點: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4號5樓-電
話:2509-9588)
十、報名手續:
(一)請用網路報名或郵寄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如上)。
(二)請於期限內以限時掛號郵寄報名表(主辦單位函發報名表可自行影印填
寫),報名費參仟元正及保證金貳仟元正完成報名手續,或於開賽前繳交,未繳交球隊不得參加比賽。
(三)保證金於各隊全部賽程完畢後,憑收費收據無息退還。
十一、領隊會議:訂於七月二日(星期一)下午二時於台北市朱崙街20號(體
育大樓)2樓會議室舉行 (不另行通知),除研討競賽規程外並舉行抽籤
排定賽程,未到球隊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賽程將以E-mail方
式通知各參賽球隊並公告於-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官方網站:basketball2006@yahoo.com.tw
一統徵信網站:uicco.com.tw
苗栗縣政府體育總會籃球委員會:yb6016@yahoo.com.tw
十二、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比賽規則。
本比賽另行規定如后-
(一)公開組依國際籃球比賽規則進行比賽。
(二)其他各組每節10分鐘,暫停、罰球及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停錶外,餘採用最新國際籃球比賽規則。
十三、比賽制度:
(一)各組預賽採單循環制,決賽採單淘汰制或單循環制由主辦單位決定。
(二)每組報名不足三隊,則取消該組比賽。
十四、比賽用球:採用大會指定之國際籃球總會認證molten-GL7比賽用球。
十五、比賽計分:
(一)循環制計分方式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隊零分,以積分多
寡判定名次,積分相同時依國際最新籃球規則判定名次。
(二)中途棄權或被判沒收比賽及退出比賽者,比賽結果及成績均不以計算,且取消全部後續賽程並沒收保證金。
十六、獎勵:主辦單位視各組報名隊數決定(五隊以下錄取前三名,五隊以上取前四名)各頒發獎盃乙座
十七、申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必須在賽前提出。
(二)相關競賽中發生之問題,應於比賽終了時,由隊長於比賽記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內簽署,逕向該場比賽裁判提出抗議,並由領隊或教練於比賽結束三十分鐘內,以書面連同申訴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整,向大會提出。申訴成立則申訴保證金退回,未成立時申訴保證金充當比賽經費。
十八、注意事項:
(一)本次比賽選手之夜訂於5月19日晚上18:00辦理。地點於領隊會議後公佈於網站上。
(二)未於規定時間完成報名手續單位,將不受理補辦。
(三)職員含領隊、教練、管理各一名,球員(含隊長)十五名,比賽時登錄十二名,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更換球員名單,不符資格者切勿報名。
(四)參賽隊伍請自行辨理運動傷害及意外或平安保險事宜,大會不負責上
述任何賠償事宜。
(五)務必攜帶身分證明正本(身分證、駕照、健保卡、護照)並於比賽前當場提交各會場紀錄台,未提出上述證明文件者不得參加比賽。
(六)參賽人員如因身體疾病,不適本活動者請勿報名,若參賽而導致意外自行負責。
(七)參賽隊伍之食宿、交通請各隊自理。
(八)各隊應準備球衣兩套,必須繡有隊名、號碼,未依規則規定者,不得出場比賽。
(九)如有違反大會競賽規則之情事,將取消參賽資格。
(十)比賽期間隊職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行為,除取消各該隊所有參賽場次及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一)報名隊伍每隊贈送molten橡膠球2顆、每人紀念T恤一件。
十九、比賽規程如有未盡或修正事項時,由主辦單位決定並通知各參賽球隊
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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