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 旨:
為提倡全民運動,提昇籃球運動風氣,相互切磋球技達到運動健康、健康運動目的,特舉辦本比賽。

二、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處。

三、承辦單位:
臺北市內湖運動中心。

四、協辦單位 :
中華民國運動與休閒協會。

五、比賽日期:
100年3月12日(星期六) 早上9點~下午5點。
100年3月13日(星期日)早上8點~中午12點。

六、比賽地點:
台北市內湖運動中心8F籃球場。

七、比賽組別:

(一)國小低年級組(兒童籃框):
凡就讀於國小一至四年級的男女生均可自由混合組隊參加。
(二)國小高年級組(標準籃框):
凡就讀於國小五、六年級的男女生均可自由混合組隊參加。
(三)社會男子組:不限年齡,自由組隊參加。
(四)社會女子組:不限年齡,自由組隊參加。
(五)長青組:限民國44年以前(含)出生,自由組隊參加。
※每組隊數最多16隊,滿8隊開打;隊數未滿組別,主辦單位有保留比賽之權利。

七、報名辦法:

(一)報名方式:採親自報名,至內湖運動中心9樓球館部櫃檯(不接
受比賽當天現場報名)。
(二)報名日期:100年2月8日起至100年3月5日止。
(三)報名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12號。
(四)聯絡電話:(02)2627-7776轉124、125。
(五)報名費用:每隊繳交新台幣600元整(含保險)。
(六)報名人數:每隊可報名隊員(含隊長)以四人為限。

八、競賽辦法:

(一)比賽採單淘汰制,三分線投籃計3分、兩分線投籃計2分,每場比賽時間
為12分鐘,得分先達到11分者即為勝隊或時間終了時,分數高者為勝隊。
(二)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所有發球(不得超過5秒)須均由對方先觸球及雙足站於三分線後開始比賽,發球時球必須傳出,不得直接投籃,否則喪失控球權。
(三)比賽期間每隊可暫停一次,另若因球員明顯受傷的情況下,經由裁判認定
後提出暫停處理,所有暫停時間均為一分鐘。
(四)抄截獲球或投籃不進,而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時,均需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未回三分線外而攻進籃得分不算,並喪失控球權。
(五)團隊犯規次數累計五次(含)以上時,進入加罰狀態。
(六)犯規罰球時,一球得一分,若罰球隊罰球不中而搶得籃板球,可立刻出
手投籃;而若防守隊搶得籃板球,雙腳須接觸三分線外,始可進攻。
(七)比賽時間終了時,若得分相同,則兩隊所有球員交替罰球,進球數領先
者為勝隊;若仍同分,則兩隊派代表交互罰球,先進球者為勝隊。
(八)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記錄員以碼錶計時為準。
(九)比賽時間裁判或場邊紀錄員以碼錶計時,除暫停時間、球員受傷、或裁
決抗議等均須停錶外,其餘比賽時間一律不得停錶。
(十)除以上所述規則外,其餘均按國際籃協(FIBA)國際籃球規則規定執行。

九、競賽規定:

(一)每人限報名一隊(不得報名兩組)若有重複報名者,以第一場出賽之隊伍為準。球隊如有未經報名或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
(二)比賽期間如有球員發生鬥毆情節,經裁判判決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本次比賽之權利。情節重大者,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三)比賽期間如遇球員或家長等有關人員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轉報有關單位議處。
(四)如有球隊無故棄權時,終止其未完之各場比賽外;被取消資格或棄權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十、獎勵:

每組選出前三名頒發
(一)冠軍:獎牌四面、精美禮品四份。
(二)亞軍:獎牌四面、精美禮品四份。
(三)季軍:獎牌四面。

十一、申訴:

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
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
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向本比賽負責單位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
退還,否則由本中心沒收。

十二、附則:

本比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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