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 據:教育部 台體(一)字第0990037751號函核備辦理。
貳、宗 旨:為積極推廣籃球運動風氣,促進校園體育交流活動,普及籃球運動人口,落
實籃球運動紮根,培育籃球運動人才,提昇籃球運動技術水準。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
肆、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conti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高雄市體育處
伍、承辦學校: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清雲科技大學。
陸、協辦單位:臺北縣政府體育處、台灣區體育用品工業同業公會
柒、贊助單位:DADA、寶礦力水得、Mueller、XXL
捌、活動網站:SSU大專學生運動網 (網址:www.ssu.org.tw)
玖、比賽分組與參賽資格:
一、大專男生組:具有98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大專女生組:具有98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籍之在學學生。
三、高中男生組:具有98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籍之在學學生。
四、高中女生組:具有98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籍之在學學生。
五、國中男生組:具有98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籍之在學學生。
六、國中女生組:具有98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籍之在學學生。
備註1:每隊球員(含隊長)至多報名4人,每人限報名一隊,可跨校報名參加,
但不得跨區、跨組參賽。
備註2:應屆畢業生可報名參加,如為高(國)三生,請報名高(國)中組,大專亦同。
拾、報名方式:
一、日期:即日起至民國99年6月30日止。
二、費用:每隊400元,採郵政匯票方式。
(抬頭請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
三、方式:採通訊報名,參賽隊伍於報名期間至活動官網下載報名表,填妥後隨附件資料與
郵政匯票,掛號郵寄至“大專體總三對三報名小組”收
(地址:104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始完成球員報名手續。
備註:球員參加資格請依據本規程第玖條規定辦理,如未依報名表格填寫清楚或附件資料不
完全,則該球員視同未完成報名,並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拾壹、比賽日期與地點 (場地與時間若有異動將於活動網站公告)
一、大專組分區預賽:
(一)北一區:民國99年07月10日至07月11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室外籃球場
(二)北二區:民國99年07月23日至07月24日,清雲科技大學室外籃球場
(三)中 區:民國99年07月31日,逢甲大學室外籃球場
(四)南 區:民國99年07月17日至07月18日,高雄市青少年運動園區籃球場
二、各組全國總決賽:民國99年08月22日,臺北縣立板橋第二運動籃球場
2
拾貳、各隊參賽時程:
一、報到時間:
(1)北一區:民國99年07月10日至07月11日,當日早上8:00~9:00。
(2)北二區:民國99年07月23日至07月24日,當日早上8:00~9:00。
(3)中 區:民國99年07月31日,當日早上8:00~9:00。
(4)南 區:民國99年07月17日至07月18日,當日早上8:00~9:00。
(5)全國總決賽:當日早上7:30~8:30至報到處完成報到。
二、報名截止後,以電腦抽籤排定賽程,民國99年07月05日公布於活動網站。
拾參、競賽制度
一、比賽制度:預賽採分組循環,決賽採單淘汰賽制。
二、循環賽計分與名次判定: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現行國際籃球規則規定辦理。
三、錄取名次:
(一)大專組預賽分四區,依各區參賽隊數比例取晉級隊伍,並協同賽程公佈於活動網站。
(二)全國總決賽各組皆取至少前3名頒獎,另將依參賽比例酌量增加錄取名次。
四、大專組競賽分區(依報名者就讀學校所在地):
(一)北一區:臺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
(二)北二區:臺北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金門縣。
(三)中 區: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四)南 區:嘉義市、嘉義縣、高雄市、高雄縣、臺南市、臺南縣、屏東縣、澎湖縣。
五、交通補助辦法:
(一)大專組入選全國總決賽之部份隊伍,將依報名區域遠近補助車馬費,須全隊隊員於總
決賽當天持身分證正本至大會服務台簽收領取,恕不接受代領。
(二)補助區域及條件如下:
(1)大專組中區晉級隊伍每隊補助3000元。
(2)大專組南區晉級隊伍每隊補助5000元。
(3)大專組北一區唯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之晉級隊伍每隊補助5000元。
(4)大專組北二區唯金門縣之晉級隊伍每隊補助5000元。
備註:北一及北二區補助之條件限制,該隊球員須有1/2以上為(3)或(4)註明之
縣市。(例如:球隊全數為四人報名北一區競賽,其中有三人於花蓮縣就讀,超過全隊
人數1/2,並打進全國總決賽即可領取補助全額,以此類推。)
拾肆、獎勵
一、 大專組:
(1)各組冠軍頒發獎金20000元、獎盃1座及每人獎狀1只。
(2)各組亞軍頒發獎金10000元、獎盃1座及每人獎狀1只。
(3)各組季軍頒發獎金 5000元、獎盃1座及每人獎狀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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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高中組:
(1)各組冠軍頒發獎金8000元、獎盃1座及每人獎狀1只。
(2)各組亞軍頒發獎金5000元、獎盃1座及每人獎狀1只。
(3)各組季軍頒發獎金3000元、獎盃1座及每人獎狀1只。
三、 國中組:
(1)各組冠軍頒發獎金8000元、獎盃1座及每人獎狀1只。
(2)各組亞軍頒發獎金5000元、獎盃1座及每人獎狀1只。
(3)各組季軍頒發獎金3000元、獎盃1座及每人獎狀1只。
備註1:若各組有錄取前三名以後之名次,將頒發每人獎狀1只。
備註2:獎狀如有遺失,恕概不補發。
拾伍、競賽通則
一、 基本精神:
(一)每位球員必須遵守裁判之判決,如有不服者,裁判有權終止比賽。
(二)球隊隊長為場中唯一發言人。
(三)各球員務必攜帶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駕照,恕不受理健保卡)、學
生證或在學證明備查,應屆畢業生若無在學證明請另攜畢業證書,如對手提出身分資
格審查時,10分鐘內無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則取消參賽資格。
(四)比賽當日請穿著運動服裝出場比賽,如有需要請穿著大會提供之號碼衣。
(五)本賽事決賽結束後,即由主辦單位統一進行頒獎。獲獎之球隊請派代表留至頒獎典禮
結束,否則獎金與獎狀將扣留。
二、 有關時間的規定:
(一)比賽球員於開賽3分鐘後仍未到場者,由裁判判令棄權,對隊以15:0獲勝。
(二)球隊得分16分(含)以上,並超過對方2分以上時,比賽提前結束,否則將打滿15分鐘。
(三)每隊有1次30秒暫停,暫停時不予停錶,惟在比賽最後2分鐘時予以停錶。
(四)比賽打滿15分鐘時雙方仍平手,則進行驟死賽。攻守順序以擲錢幣決定之,先進球方獲
勝。
三、 競賽規則:
(一)所有比賽均以3人開始,球賽進行中某隊少於2人時則判定失敗。
(二)必須依據報名之名單出賽,如有冒名頂替情事,取消參賽資格。
(三)練球時不可做灌籃動作,但正式比賽時不在此限。
(四)所有球員到場時都必須至記錄臺簽到。
(五)比賽開始之攻守順序以擲錢幣決定之,獲發球權方於三分球線外頂端發球。
(六)任何死球狀況時均得請求替補。
(七)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
(八)三分線外投籃得3分,其餘投籃得2分及罰球得1分。
(九)遇爭球時,控球權歸於防守方。
(十)個人犯規不計,全隊犯規第3次起,則進行罰球2次,球進則攻守交換;球不進則比賽繼
續進行。
4
(十一)投籃時遇犯規,如球進,得分算,不加罰;如球未進,則罰球2次。
(十二)違例情況發生時交換控球權。
(十三)每次交換控球權時,發球員必須兩腳均立於三分線外。
(十四)在發球區內發球時,球必須傳出,不得直接投籃或運球,若有違反則喪失控球權。
(十五)每次攻守交換,進攻隊發球前,球須經由防守隊於2秒內回球,回球時防守球員不得進
入發球區內,球發出後則不在此限。進攻隊必須在5秒內自發球區發球。
(十六)防守隊抄截獲球或搶得籃板球後必須將球送回到三分線外,該球員雙足均應立於三分
線外,此時比賽立刻開始,防守隊可防守,進攻隊可投、傳或運球。
(十七)罰球情況應依據標準籃球規則。若罰球隊罰球不中而搶得籃板球,可立刻出手投籃。
若防守隊搶得籃板球,在攻籃前,球必須回到三分線外。
(十八)受傷流血的球員必須立即下場治療。
拾陸、競賽附則
一、各競賽場地均設裁判長,若遇有紛爭,由裁判長召集該場執法裁判共同會商決定之,其判
決即為終決,不受理申訴。
二、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比賽繼續與否或更改場地事宜,由主辦單位協調決定之,各球隊不
得異議。
三、比賽正在進行中被迫中止時,以當時比數為比賽結果,雙方平分時,依本附則第一項規定
處理之。
四、球員一經報名,不得更換名單;如有發現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
時,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
五、如有重覆報名情形,以該員出賽首場球隊為主;若有重覆出賽,經查證屬實,取消該員及
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
六、凡違反球場紀律者即取消該球員繼續比賽資格,情節重大者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
七、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先經主辦單位同意核可。
八、身體狀況應經運動員本人具結,身體狀況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保證書留各校備查。
九、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球隊有關人員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情節重大者全隊取消參賽
權,若攸關晉級資格,預賽時由該分組依名次遞補,決賽時由該戰對手或上一戰對手繼續
獲得出賽權,最終判決由主辦單位決議,遭判罰球隊不得異議。
拾柒、申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各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
由隊長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向裁判長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
否則由主辦單位沒收。
拾捌、注意事項:
一、活動運動傷害防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事宜,悉由主辦單位規劃辦理;意外醫療等其他保險等
由參賽人員自行投保。
二、所有參賽人員應自行安排健康檢查,確認健康情況適合參與活動,若有因隱瞞個人健康情況
而致意外發生時,概由當事人自行負一切相關責任。
拾玖、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訂公布於活動官網:www.ssu.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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