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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 的:為提倡正當活動,聯誼情感、切磋球技,提升籃球運動技術。
二、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主辨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籃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圓球城市、內湖運動中心
六、競賽分組:
(一)社會男子組:凡愛好籃球運動男士者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二)社會女子組:凡愛好籃球運動女士者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三)青年男子組:中華民國公私立高級中學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四)青年女子組:中華民國公私立高級中學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五)青少年男子組:中華民國公私立國民中學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六)青少年女子組:中華民國公私立國民中學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七、比賽日期:99年4月19日(星期一)起至99年4月25日(星期日)。
八、球員參賽資格:
(一)社會男子組:凡愛好籃球運動男士者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二)社會女子組:凡愛好籃球運動女士者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三)其餘各組以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學校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需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在
學學生。
九、競賽制度:
(一)各組報名少於三(不含)隊以下者不舉行比賽。
(二)報名五隊(含)以下採單循環賽制。
(三)報名五隊以上採預賽分組,決賽由主辦單位視比賽隊伍多寡決定賽制。
十、報名方式: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九十九年四月七日(星期三)十七時止,逾時概不接受。
(二)地點:臺北市體育總會籃球協會。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自到本會報名。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五段111號9樓之2。電話:(02)27588519 FAX:02 23458165
(三)或以E-MAIL(f27333536@yahoo.com.tw) 報名。
(四)人數:球員最多十五人。
(五)報名手續:
1. 填寫報名表(如附件)。
2. 報名表須經領隊、教練簽名蓋章。
     
3. 報名表上各項資料必須填寫完整(連絡人E- MAIL請務必填寫以便傳賽程表)。
     4. 繳交報名費各組每隊3000元。
     5. 未完成以上1至4項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十一、賽程:(一)由本會按報名次序先後分組遍排不得提出異議。
(二)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之賽程皆安排在假日或周一至周五晚上六時後比賽。
(三)參賽球隊如在預賽賽程時間上須特殊安排,請在報名表備註欄上註明,本會儘量
配合。
(四)賽程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三)前公布於臺北市體育處網站,並以E- MAIL
通知賽程表。
十二、比賽地點:台北體育館一樓四樓、內湖運動中心。
十三、比賽規則:(一)社會男子組及社會女子組:採最新2008FIBA國際籃球規則。
(二)其餘各組採國際學校體育總會I.S.F籃球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採用星裕股份有限公司贊助之SPALDING比賽球。
十五、獎勵:各組取前四名,由本會頒贈獎盃,報名隊少於五隊時取前三名。
十六、懲戒:(一)球隊一經報名不得棄權,違者除終止未完賽程外,並停止球隊參加本會所舉辨
       之比賽一年,並呈報有關主管機關議處。
(二)比賽時或比賽後如有鬥毆及對大會工作人員(裁判、紀錄台、大會職員)以言語
侮辱或威脅時除按籃球規則處理外並移送司法及有關主管機關議處。
十七、申訴:各隊如有申訴事件,應由隊長在記錄簿上簽字,並且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
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整送達本會審判委員
會審查,申訴被受理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作基金,審查結果以審判委員
會之裁決為終決,不論勝訴或敗訴,不得再行申訴。
十八、附則:(一)比賽球員應隨時準備身份證及學生證以備查驗,冒名頂替出場比賽者該隊
         以棄權論,並停止該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比賽。
      (二)凡參加球隊之費用均由球隊自行負擔。
(三)各球隊應於表訂開賽時間前二十分鐘到場,並向記錄台辨妥出賽手續。
(四)凡參加比賽球員如果比賽球衣不符合規定將不得上場比賽。
(五)比賽時非本隊己報名之隊職員不得坐在球隊席上。
(六)臨場技術委員有權處理比賽中之所有技術問題。
十九、保險:請各參賽球隊自行投保保險,如有意外發生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各參賽
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二十、本規程經呈報臺北市體育處核准通過後實施依據辦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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