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動日期:98年10月17日(週六)至98年10月18日(週日)每日11:00-20:00。
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8/10/11止
 活動地點:台茂購物中心B2成人籃球場
比賽組別:
1. 男子國中組:國中在校生(報到時需出示有效學生證,且需蓋有98學年度之註冊章)
2. 男子高中組:高中在校生(報到時需出示有效學生證,且需蓋有98學年度之註冊章)
3. 男子大專社會組:大專院校在校生及社會人士,無年齡限制。
 名額限制:各組參賽組數至少為16隊,未滿16隊則取消比賽。
參加資格:凡對籃球比賽有濃厚興趣之愛好者皆可報名參加,但具有SBL職業球員、國家代表隊
以及籃協內甲組球隊球員(含儲備隊)身分者,謝絕參加,若經大會查證屬實,將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報名方式:
1. 台茂B2服務中心現場報名
2. 網路報名(http://www.taimall.com.tw)
繳費方式:
1. 現場繳費:台茂B2服務中心 A-ZONE動力站。03-3112258。
2. 匯款繳費:匯款後請務必將收據及報名表傳真至(03)352-3801 場館課收。
★戶名-新台茂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台北分行(代號 0780010)帳號:502332-28014-02
 報名費用:每隊新台幣450元,(憑北健有線電視收視戶當期繳費收據優待報名費400元)
報名成功即贈送「free Style線上遊戲軟體試用包」3份(報到時領取)
 獎勵方式:各組取前三名
1.每組各取前三名 (各組冠軍將有機拿抱走機車大獎)
(1).冠軍:獎金10,000元、ADIDAS提貨券5000元、北健bb寬頻上網三個月、
斯伯丁籃球三顆、獎盃1座。
(2).亞軍:獎金 7,000元、北健bb寬頻上網二個月、獎盃1座。
(3).季軍:獎金 5,000元、北健bb寬頻上網一個月、獎盃1座
2.特別獎:Suzuki CHOINORI 機車一台
三組冠軍將有得到特別獎的機會,各組將以猜拳方式,決定抽鎖匙的先後順序,其中有一隊將可抽中Suzuki CHOINORI 機車一台

競賽章程
1.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8/10/11止
2. 抽籤:賽程抽籤將於98年10月12日pm20:00整於台茂購物中心B2服務中心舉行;未到場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3. 比賽制度:賽制將依報名隊數由主辦單位決定,賽程表將於活動前三天公布於台茂官網。
 預賽:比賽採7分鐘制,以比賽先獲12分之隊伍為優勝;比賽時間終了,則以得分較高之隊伍為優勝;如得分相等,兩隊所有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若仍同分,則兩隊派代表交互罰球;至分出勝負為止。
 決賽:比賽採10分鐘制,以比賽先獲15分之隊伍為優勝;比賽時間終了,則以得分較高之隊伍為優勝;如得分相等,兩隊所有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若仍同分,則兩隊派代表交互罰球;至分出勝負為止。
4. 各隊須於比賽前30分鐘至記錄台報到,否則以棄權論,比賽開始若有一隊超過2分鐘未能進場,以棄權論。
5. 參賽者應攜帶學生證、國民身分證,以備查驗,如提不出者,以棄權論。
6. 賽前若發現或懷疑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被抗議球員須於3分鐘內提出有效證明,若確實違反規定,則取消參賽資格,一經判定即為終決,無任何上訴之權利。
7. 比賽期間,凡無故棄權者、任意更改隊員名單、冒名頂替、重複報名或資格不符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恕不另行退費。

8. 比賽開始每隊場上皆須有3人始可比賽,比賽中球員不得替補,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的情況下,經由裁判認定後使可替補,且僅可因受傷情形替補一人次;若場上不足2人時則宣佈沒收比賽,由對方隊伍獲勝。
9. 開賽球權及遇爭球時以猜拳決定,且比賽中均不停錶。
10. 發球(不得超過5秒)均須由對方先觸球及雙足站於3分線外後開始比賽,需直接傳球不得直接投籃及運球且時間不得超過5秒鐘,若違例則喪失控球權。
11. 每次發球均須由防守隊摸球,但防守隊摸球時只能持球兩秒。摸球後防守球員不得停留於發球區內,球發出後則不在此限。
12. 進攻時,如防守方取得籃板球(或抄截),須運球(或傳球)出3分線外,才得以再進攻(單腳出即可)(三分線視場地限定為準,並由當日裁判統一規定之)。
13. 每次得分後攻守交換(球權輪替),以3分線外為發球區.
14. 罰球中籃算1分、2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2分、3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3分。
15. 比賽時間結束,若兩隊皆不達致勝分時,以分數多者為勝。
16. 初賽不給予暫停,總決賽時每隊每場比賽可請求一次暫停.(30秒:時間需停錶)。
17. 若遇明顯的受傷狀況,裁判得視情況給予30秒鐘的因傷暫停(比賽計時鐘不停止)。
18. 如投籃動作被防守球員犯規且球不進球或進算2分或3分但不加罰。
19. 投籃動作被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計達5次(含)以上時,由被犯規隊伍進行2或3次罰球,每進一球算得一分,罰完球即交換控球權,不需搶籃板。
20. 因個人犯規4次(含)則需退場,且不得替補;該隊場上人數少於2人時(不包含2人),裁判得以判定該隊比賽人數不足,沒收比賽。
21. 基於安全考量,比賽中禁止灌籃,違者判技術犯規一次。技術犯規之罰則為兩次罰球加控球權。
22. 比賽時裁判之判決即為終決,球員不可提出異議,若比賽中球員言行不當,裁判有權判該名球員技術犯規或強制驅逐出場。
23. 其餘比賽規則悉用國際(業餘)籃球競賽規則,不另述之。
24. 本競賽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補修訂之,以臻公平、完善之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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