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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 旨:為響應教育部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愛動計劃政策,增進國民身心健康,積極推動我國籃球運動及推動校際籃球之風氣,以提升我國籃球水準,特舉辦本比賽。
二、依 據:教育部台體(一)字第 號同意函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州技術學院
五、承辦單位:中州技術學院-體育室
六、合辦單位:三大有線電視公司、大慶商工、建大輪胎、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彰化分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彰化分會、彰化縣觀護志工協進會、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七、協辦單位:彰化縣籃球委員會、中州技術學院學務處、運動與健康促進系、
行銷與流通管理學系
八、贊助單位:三大有線電視公司、中華電信、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建大輪胎、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興農股份有限公司、力泉行飲料食品、文宏運動器材用品社、佐爾視覺設計、新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榮美贈禮品公司、藤宇有限公司
九、比賽日期:97年9月4日(星期五)起至10日(星期四),共7天
十、比賽地點:中州技術學院-體育館
十一、參加單位:全國各囸、高中職學生參加(含北、高兩市)。
並邀請國際(日本)、(韓國)高中籃球隊參加。
十二、球員資格:具有就讀學校98學年度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十三、比賽組別:
(1)國中男、女甲組
(2)國中男、女乙組
(3)高男甲組:凡具有97學年度高中甲級籃球聯賽前16名球隊。
(4)高男乙組: 高中籃球聯賽參加乙組比賽之球隊。
(5)高女甲組: 凡具有97學年度高中甲級籃球聯賽前8名球隊。
(6)高女乙組: 高中籃球聯賽參加乙組比賽之球隊。
十四、報名辦法:請上中州技術學院體育室首頁下載報名表。
(1)日期:即日起至98年8月14日止(星期五),以電子郵件日期為憑
※報名後可更改名單期限98年8月19日止。
(2)聯絡人:黎淑媛 電 話:(04)8311498-1321
(3)人 數: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各一人球員(含隊長)以十二人為限。
(4)手 續:填妥後以E-MAIL將電子檔寄送體育室。
※E-MAIL:ATHL304@dragon.ccut.edu.tw)。報名表請以紙本加蓋校印或負責人戳章,並以掛號郵寄。
(5)報名費:每隊繳交報及費新台幣三千元整,連同報名表以掛號郵寄
(匯票受款人為中州技術學院)。
(6)保 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
十五、競賽辦法:
(1)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印行之(2004~2008年)國際籃球規則。
(2)比賽用球:採用『斯伯丁』型號(#7、#6)皮製籃球。
(3)比賽制度:
1.各組報名一隊時,不舉行比賽。
       2.各組報名二隊時,則採用兩賽積分制,積分相等之勝負裁定依下列循環賽計分法。
       3.各組報名五隊(含)以下時,採單循環賽制。
       4.各組報名六隊(含)以上時,預計採分組循環。
       5.決賽賽制依報名對數之多寡決定之。
6.國際隊伍直接參加高中甲組、高女甲組複、決賽。
十六、比賽抽籤:
(1)日 期:訂於98年8月24日(星期一)下午15時正假本校體育館B2會議室舉行。(不另函通知)。
(2)各隊請派代表參加,逾時不到者,則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如委託他人出席抽籤須持委託人書面證明)。
十七、領隊會議:訂於98年9月3日(星期四)下午16時正假本校體育館B2會議室舉行(不另函通知)。
十八、住宿:
(1)本校學生宿舍(備盥洗設備)「盥洗用具、睡袋等自備」,每人每天收200元清潔費意者請預約額滿為止。
(2)提供相關員林地區旅館住宿資訊(如附件一) 。
十九、交通:請參考附件彰化客運班車表(如附件二) 。
二十、競賽規定事項:
(1)各隊須於比賽前二十分鐘到場,並向競賽組報到。規定比賽時間逾十五分鐘者,該場以20:0作棄權論,以大會時間為準,不得異議。
(2)比賽服裝,以秩序冊編排之順序,在前者為主隊,著淺色服裝,後者為客隊,著深色服裝,請依規定著裝參賽。
(3)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必須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4)為使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得由大會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二十一、獎勵:
(1)各組名次2取1、5取3、16取8頒發獎盃、獎狀及最佳教練獎獎盃等。
(2)所有報名球員皆頒發參賽證書以資鼓勵。
二十二、注意事項:
(1)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已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2)比賽期間如有隊員互毆或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除按規定停止該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3)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主辦單位函轉所屬學校處理,並停止該單位參賽資格一年。
二十三、申訴:
(1)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2)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向大會或審判委員提出;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大會經費。
(3)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4)臨場審判委員有權處理比賽中之所有技術問題。
二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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