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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與組別:
現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並擁有正式學籍者均可報名參加。但具國內外職業籃球球員、國內外國家代表隊【含儲訓隊】、現役SBL超級聯賽球員、現役UBA大專甲一級球員身分者,得報名挑戰組賽。
大專男子暨公開組:
(1) 五專4、5年級
(2) 二專及以上學歷【含空專、進修部、空大、大學及研究所】
(3) 民國64年9月1日~79年8月31日出生者 自由組隊報名
高中男子組:民國79年9月1日~82年8月31日出生者
國中男子組:民國82年9月1日~民國85年8月31日出生者
女子組:高中、職 五專、二專及以上學歷【含空專、進修部、空大、大學及研究所】民國69年9月1日~民國82年8月31日出生者
挑戰組:國內外職業籃球球員、國內外國家代表隊、現役SBL超級聯賽球員、現役UBA大專甲一級球員
備註:每人以報名1隊為限。
以4人為1隊【隊長1人、正式隊員3人】

競賽規則:
(一)開賽規則
1、所有參賽者於比賽當天需攜帶身分證件備查。
2、 各隊須於比賽開始前30分鐘至紀錄台報到,否則以棄權論。
3、 每隊球員至多為4人。
4、 比賽開始每隊上場比賽需有3人始可比賽,不足3人者以棄權論。
5、比賽開始後,超過2分鐘未能進場之隊伍,以棄權論。
6、開賽球權以擲硬幣判定。

(二)時間規則
1、初賽、復賽每場比賽時間為8分鐘。決賽每場比賽時間為12分鐘。
2、除決賽暫停時間、球員受傷或裁判暫停比賽外,比賽進行時皆不停錶。初賽時不給予暫停,決賽時每隊每場比賽可請求暫停1次【1分鐘】

(三)得分判定
1、罰球中籃算1分。
2、2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2分。
3、3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3分。

(四)犯規罰則
1、每場比賽每名球員犯規達4次者須離場,若球隊場上人數少於2人時,裁判得判定該隊淘汰。
2、防守犯規時,進攻方無投球動作,則進攻方回發球區重新發球,進攻方若為投球動作視投籃區域判定罰球次數。
3、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累計第5次起由對方進行2次罰球【3分線外投籃犯規罰3球】,非投籃犯規或違例,則由對方獲控球權。

(五)球權規則
1、每次得分後攻守【進攻球權】互換,以罰球區為發球區,發球員不可直接投籃,球須經過2人【含】以上始可投籃
2、防守方在任何情況下取得球權後,必須以合乎傳球或運球等相關規則規定之方式,將球移動至3分線外始可進攻。

(六)勝負判定
1、裁判之判決,球員不得提出異議,若比賽中球員言行不當,裁判有權判該名球員技術犯規或強制驅逐出場。
2、參賽球員須隨身持有身分證明文件,比賽中途若發現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若確實違反規則,則取消參賽資格,參賽球員或球隊不得異議。
3、主辦單位有權依氣候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賽程。

(七)其他
1、裁判之判決,球員不得提出異議,若比賽中球員言行不當,裁判有權判該名球員技術犯規或強制驅逐出場。
2、參賽球員須隨身持有身分證明文件,比賽中途若發現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若確實違反規則,則取消參賽資格,參賽球員或球隊不得異議。
3、主辦單位有權依氣候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賽程。

(八)附則
除上述規則外,悉適用最新之國際業餘籃球競賽規則。
競賽日期
8/9(日) 板橋縣立第二體育場
※ 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競賽當日08:00am至報到處辦理檢錄手續。

其他:初、決賽之預定日期、地點,若因天候、場地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須作調整時,主辦單位將另行通知參賽隊伍。
競賽獎勵:
一、入選參加決賽之隊伍,贈加送紀念品1份【於決賽時頒發】。
二、決賽獎金(於決賽當天頒發)如下:
組別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1.大專男子暨公開組 $12,000 $8,000 $5,000 $3,000
2.高中男子組 $12,000 $8,000 $5,000 $3,000
3.國中男子組 $12,000 $8,000 $5,000 $3,000
4.女子組 $12,000 $8,000 $5,000 $3,000
5.挑戰組 $12,000 $6,000 $2,000

注意事項
一、 參賽者應配帶主辦單位提供之號碼背心,始能參加比賽。
二、 參賽人員或隊伍如有冒用他人身分、不符合或違反本競賽辦法規定事項,經查證屬實者,主辦單位保有取消全隊比賽資格或得獎之權利。
三、 主辦單位於競賽期間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於決賽時設立救護站。
四、 參賽人員應自行確認健康情況參與比賽;若有因隱瞞而導致既有之疾病發生時,概由當事人自負一切相關責任。
五、 報名本活動時,即表示同意主辦單位得因本活動之需要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電腦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
六、 本活動如有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致參與本活動者所寄出或登錄(填寫)之資料有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等情形,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七、 參賽者請自行確認所填寫之資料均為正確,若因資料不全或錯誤,致無法通知活動相關訊息者,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八、 本活動紀念品不得要求轉換、轉讓或折換現金。
九、 依稅法規定,年度所得獎項金額累計達1,000元以上者,主辦單位將於翌年依法開立扣繳憑單予得獎者;請得獎者領獎時檢附身分證影本,以利日後扣繳憑單之寄送。
十、 領獎期限內(98年12月30日前)未完成相關手續或領獎者,視同放棄得獎權利,不接受開立扣繳憑單者,亦同。
十一、本活動因故無法進行時,主辦單位保有修改、變更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主辦單位相關規定或解釋,並得隨時補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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