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 據:
(一)董氏基金會「每天2份奶」推廣活動計劃。
(二)嘉義縣國民中小學體育促進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 目 的:藉由結合飲食與運動推廣「每天2份奶 你也做得到」,透過三
對三鬥牛賽、趣味籃球賽以及正確奶品攝取宣導等活動,以改
善學童鈣質攝取及運動量不足的現況。
三、 指導單位:董氏基金會。
四、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五、 承辦單位: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嘉義縣國民中小學體育促進會、中
興國小。
六、 協辦單位:嘉義縣國民教育輔導團健康與體育領域、嘉義縣體育會、嘉義縣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七、 贊助單位:利樂包股份有限公司。
八、 活動日期:97年11月9日。
九、 活動地點:嘉義縣政府府前廣場。
十、 參賽對象:國小4年級至國中3年級學生。
十一、 報名方式:
(一) 網路報名:報名表請自行下載,報名是否完成及細節請隨
時查閱嘉義縣體育競賽系統:http://sport.cyc.edu.tw 。
(二) 親自報名: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 嘉義校區田徑場大廳。
地 址: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6號
聯絡電話:(05)362-1260轉5217。
收件時間:週一到週五12:00~18:00 週六週日:09:00~17:00
(三) 現場報名:活動當天若有隊伍棄權,則依棄權隊伍數量開
放現場報名至第一輪額滿為止。
(四) 報名組別:
1.團隊報名:以學校為單位,不可跨校組隊。
2.個別報名:不受校別限制。
(五) 報名日期:97年10月6日至97年10月26日止。
十二、 報到時間:
(一) 報到:97年11月9日上午07:30~09:00。
(二) 檢錄:各隊請於開賽前10分鐘到出賽場地進行檢錄。
十三、 比賽制度:
1. 以小學男生組、中學男生組、小學女子組、中學女生組進行比賽。
2. 依循大會公告之三對三規則不適用少年籃球規則,未盡事宜以最新國際籃球規則為主。
3. 報名隊數與賽制:
(1) 本次比賽各組最多以64隊為限,若報名隊數超過大會可依照實
際報到情況調整參賽組別。報名隊數不足4隊則取消該組賽程。
(2) 所有組別皆採單敗淘汰制進行比賽。
十四、 競賽規則:
(一) 球員資格:
1. 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均判棄權。
2. 球員資格之申訴:對對方球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兩隊進行該場次比賽開始前十分鐘提出,大會將請雙方出示有效證明之證件(有相片之身份證、學生證、健保卡),如無法提供證明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前階段已賽成績保留,自該階段起所有比賽皆判定失格,由對隊以13:0獲勝,並不受理其抗辯。
(二) 比賽規則:
1. 每隊最多四人,上場比賽三人,比賽中球員可進行替補,不足兩人時則宣判沒收比賽,由對手獲勝。
2. 每場比賽時間為10分鐘;得分先達到13分者為勝隊。
3. 比賽開始之球權以猜拳決定;而後若遇跳球情況,則採球權輪替。
4. 得分判定情況如下:(1)罰球中籃算一分;(2)投球中籃算二分;(3)三分投籃區域中籃算三分(進球後交換球權,由另一方進攻)。
5. 比賽時間內,每隊可於死球時請求暫停一次(暫停時停錶),暫停需由隊長向裁判(或記錄員)提出。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的情形,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其暫停時間均為一分鐘。
6. 球隊逾比賽時間唱名三次後到場及人數不足兩人時,由裁判判棄權,對隊以13:0獲勝。
7. 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計達六次時開始加罰,由對隊罰球兩次(三分球投籃區域犯規罰三球)。非投籃犯規或違例,由對隊獲得球權。罰球時其餘球員不站位搶球,罰球結束必需交換球權。
8. 發球時需由對方觸(摸)球,但觸(摸)球時間不得超過兩秒鐘若違反規定先行警告,再犯則獲一次罰球(一球)並繼續擁有球權。發球時防守方均需位於罰球延伸線之下,球權方的發球者位於三分線外發球。發球時,球必須傳出,不得直接投籃或運球,否則喪失控球權。
9. 球權交換(抄截獲球/投籃不進,由防守方獲得籃板球時),均須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須雙腳皆位於三分線外);未回三分線外而裁判判定有攻籃意圖者,喪失球權,若得分則得分不算。
10. 比賽時間由紀錄員計時,除:「暫停時間」、「比賽最後一分鐘」、「球員受傷」或「裁判令停錶」等情況外,其餘比賽時間一律不停錶。如有蓄意延誤進行比賽 (如:將球拋遠或蓄意慢慢撿球),裁判將警告一次,若經第二次警告則沒收比賽。
11. 比賽時間結束時,若兩隊得分相同,則兩隊場上所有球員各罰一球(若場上為三打二情況,則三人隊伍可任派兩人進行罰球),以定勝負(由兩隊隊長猜拳決定先後);若仍同分,則兩隊各由場上球員派一名代表交互罰球,先領先一球者為勝隊。
12. 參賽球員須持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有相片之身份證、學生證、健保 卡),以供大會於必要時進行身分查核。
13. 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不君子及不合乎運動精神之行為,均可被判定為技術犯規(由對方罰兩球,且獲得球權)。
14. 預賽及複賽由單一裁判執法,決賽由兩位裁判執法。
15. 若因天氣因素而不適宜大會比賽,大會保留以下變更權利:(1) 縮短或改變比賽日期及時間;(2) 更改賽制。
16. 以上規定未盡詳實者,皆參照FIBA籃球規則之規定。
十五、一般規定:
1. 請參賽球員務必隨身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以備查 驗,如對手提出身分資格審查時,十分鐘內無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則取消參賽資格。
2. 球員報名確認後,不得再要求更換球員名單,未經報名球員,不得出場比賽;冒名頂替參賽之隊伍則取消全隊參賽資格。
3. 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依據國際籃球規則第46條第12項規定: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4. 比賽計時、記錄工作,由主辦單位委派專人執行。
5. 本賽事各組球隊比賽(決賽)結束後,即由主辦單位統一進行頒獎。各組獲獎球隊之球員須留至頒獎典禮結束。
十六、申訴:
1. 有關參賽球員資格,請於「比賽前」向該場地執法裁判提出申訴,如違反參賽資格屬實,即取消該隊參賽資格;若賽後對資格有疑議,該比賽結果已成立,恕不接受申訴。
2. 比賽過程中,球隊對裁判權則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隊長以謙恭有禮的態度向裁判溝通尋求解釋,並不得作為申訴(抗議)之緣由。
3. 若在比賽終了時,球隊認為最後兩分鐘的判決嚴重違反規則條例或時間終了的判決有誤,即符合申訴的條件,請隊長應在比賽記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簽名,為使此項抗議具有效力,並請於比賽結束10分鐘內向大會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向大會總召集人提出,即確認此抗議。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本會没收。
4. 申訴以大會之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七、罰則:
1. 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或遇球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大會有權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公佈姓名及單位,並列為大會不歡迎參賽對象;情節重大者,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2. 凡比賽中被判處奪權犯規之球員,如有後續賽程立即處以禁賽1場,如有累犯者則取消後續比賽資格。
十八、比賽當日請穿著運動服裝出場比賽,比賽時穿著大會提供之號碼衣。
十九、注意事項:
1.報名資料(含切結書)未填寫清楚,主辦單位有權拒絕接受報名。
二十、獎勵:
(三) 各校報名並完成參賽, 每隊給予1位行政人員獎狀1張。
(四) 隊數與獎勵:
1. 各組報名並參賽隊數4~5隊獎勵前3名。
2. 各組報名並參賽隊數6~16隊獎勵前6名。
3. 各組報名並參賽隊數17隊以上獎勵前8名。
(五) 各組冠軍:籃球3個,獎盃1座,隊員獎狀各1張,指導老師或教練嘉獎2次。
(六) 各組亞軍:籃球2個,獎盃1座,隊員獎狀各1張,指導老師或教練嘉獎1次。
(七) 各組季軍:籃球1個,獎盃1座,隊員獎狀各1張,指導老師或教練指導獎狀1張。
(八) 第4~8名:隊員獎狀1張,指導老師或教練指導獎狀1張。
二十一、附則: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請隨時注
意訊息通知。

報名資訊請至嘉義縣體育競賽系統查詢:http://sport.c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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